(1)绝对理由是商标自身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条件。如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便识别;违反第8条规定的禁用条款等。违反上面其中一点,就拒绝注册。
(2)相对理由则是相对于在先的商标权利而言的。即关于商标新颖性审查的内容。
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要发出《商标核驳通知书》,送达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驳核通知书》要陈述核驳理由并援用商标的相应的条文作为驳回商标的法律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收到通知15天内予以修正;逾期不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 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对于商标局驳回的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在规定的时限内,还有陈述理由申请复审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