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商标限制,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
其次是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再次是时间的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期限,但驰名商标不应当是终身的,应当是动态的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特殊限制: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转让或许可使用。
不规范使用及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扩大或改变驰名商标的范围;
二是扩大或改变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是扩大或改变商标权的主体范围。
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除了享有与其他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权益和受到相同的保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如果该注册和使用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基于此原则,驰名商标的非类似商品的商标也只能是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才有权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