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有关期限的问题作了特别说明。
一、《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二、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三、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对研制成功的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是对著作权人最大的保护,虽然著作权的取得是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对于软件这样一种特殊的物质,因其具有易复制性、易更改性等特性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鼓励软件著作权人对其研制的软件进行登记,并且对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在国家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