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使专利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其专利是否向国外申请专利权,如果向国外申请权利,还有充足的时间选择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各种必需的手续,申请人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对自己申请的专利进行改进而不用担心在专利法规定的时间内被他人抢先而丧失权利。
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又称为优先权期限,如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在国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中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六个月内”就是法定的优先权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这一规定,是从充分理解和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立场出发,确定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自由处分权,只要是当事人事先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同和约定,就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充分处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干预。
当然,因此而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仍然要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事先的合同、约定作法定的审查,确定其合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规定,肯定其约定,不符合规定,依法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