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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初创企业申请代理记账需要提供哪些具体材料?

发布时间:2017-08-09 10:13:23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那么,在南沙注册公司申请代理记账需要提交以下具体材料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7、U帮(CA证书)及密码序列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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