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制定纳税方案时要考虑该方案是否有利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提高,若某方案减少了纳税支出,但不是整体利益最大方案,也应当放弃,要选择整体利益最大方案;
其次在制定或选择纳税方案时要考虑该方案是否有利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若该方案使得某单一税额降低,但整体税负不是最低,也应当放弃,要选择整体税负最低的方案;
第三,纳税筹划要服从财务管理总目标,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不能顾此失彼;
第四,纳税筹划要依法进行,要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不能逾越法律界限,造成偷、逃税的违法行为;
第五,纳税筹划要预先进行,即在经济事件发生前预先进行筹划,不得在纳税事实发生后才进行筹划,纳税事实发生后实施筹划企图减少税负实际上属于偷税的违法行为,最终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最后,企业要尽可能的将纳税筹划思维模式进行延伸运用,不但纳税要筹划进行,其它的如生产、采购、销售等也要事先进行筹划,以便使企业取得最大经营成果。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八条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