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企业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遵守的规定有: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
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