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