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八)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