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9条: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